法律史(法律學門學術研習營)
一、講題重要性:
法律常被認為是一種實用的學問,目的在於解決紛爭與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有絕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在解釋法條理論、理解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等。事實上,目前台灣所運用的這一套法律制度與概念並非源出於我們自己的社會,而是近代歐陸社會所發展的產物,在19世紀末,透過殖民者日本之手,初次導入台灣,展開了一連串繼受近代法歷程,戰後歷經政權轉替,法律制度雖然有所改變,但近代法的概念依然延續至今。
然而,台灣社會中的行為模式、或民眾的法律價值觀常與這套近代法或法律概念有著或大或小的隔閡。例如在早期的土地買賣契約中,常有「無與人重張典掛」的慣用語,涉及繼承關係的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上,也可看到民法中所無的「螟蛉子」、「媳婦仔」等用語,這些都是源自於傳統中國的民事習慣。又如民間借貸中常出現的「房屋汽車二胎」,指的是將房屋汽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胎」其實也是源自於清治時期的「胎借」習慣,而「二胎」則是在日治時期有抵押權概念後才出現。除習慣的用語外,女兒經而被要求「拋棄」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或被倒債時私自搶搬債務人店內商品抵債等行為,也都反映出過去的法律價值與思維。
是以,法律學的研究對象,不應僅止於書本中的法律,更應從歷史的脈絡下,探究實際運作的法律,這些正是法律史所關心的對象。特別是立足於東西方文化與勢力交會的台灣,有著「多源」的法律體系與法律文明,進而建構出今天台灣法的「多元」的內涵,透過這種歷史脈絡下的考察,才能使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更了解自己與台灣。
法律常被認為是一種實用的學問,目的在於解決紛爭與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有絕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在解釋法條理論、理解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等。事實上,目前台灣所運用的這一套法律制度與概念並非源出於我們自己的社會,而是近代歐陸社會所發展的產物,在19世紀末,透過殖民者日本之手,初次導入台灣,展開了一連串繼受近代法歷程,戰後歷經政權轉替,法律制度雖然有所改變,但近代法的概念依然延續至今。
然而,台灣社會中的行為模式、或民眾的法律價值觀常與這套近代法或法律概念有著或大或小的隔閡。例如在早期的土地買賣契約中,常有「無與人重張典掛」的慣用語,涉及繼承關係的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上,也可看到民法中所無的「螟蛉子」、「媳婦仔」等用語,這些都是源自於傳統中國的民事習慣。又如民間借貸中常出現的「房屋汽車二胎」,指的是將房屋汽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胎」其實也是源自於清治時期的「胎借」習慣,而「二胎」則是在日治時期有抵押權概念後才出現。除習慣的用語外,女兒經而被要求「拋棄」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或被倒債時私自搶搬債務人店內商品抵債等行為,也都反映出過去的法律價值與思維。
是以,法律學的研究對象,不應僅止於書本中的法律,更應從歷史的脈絡下,探究實際運作的法律,這些正是法律史所關心的對象。特別是立足於東西方文化與勢力交會的台灣,有著「多源」的法律體系與法律文明,進而建構出今天台灣法的「多元」的內涵,透過這種歷史脈絡下的考察,才能使生活在台灣的每個人更了解自己與台灣。
二、講題內容:
本課程擬回顧百年來台灣繼受近代西方法的歷程,自歷史的縱深中,在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等具體脈絡下,探究分析其與法律間的連結與互動關係,提供另一種法學思考的視野與模式。
講題將涵蓋下列四個相關子題:
(1)法律史的研究方法、議題與資料
(2)近代台灣的民事法與社會變遷
(3)近代台灣的刑罰與犯罪
(4)近代台灣的社會福利制度
三、參考文獻: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元照,2010年)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元照,2009年三版)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聯經,1999年)
山中永之佑編『新・日本近代法論』(法律文化社、2006年)
四、講者:陳宛妤助理教授 / 國力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www.lst.nthu.edu.tw/files/15-1176-46315,c5880-1.php
五、主辦單位: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健康與社會政策研究中心
六、演講時間:105年09月07日(三)上午10:00-下午17:00
七、演講地點:濟世大樓CS805
八、報名網址:https://goo.gl/7bnKbI(請於9/5星期一中午前完成報名)
九、聯絡人:醫社系吳美鈴助教
分機2195-804
E-mail:meiling@kmu.edu.tw
十、備註:
(1)本演講已申請教師成長計分點數。
課程類別:自我成長(倫理法律)
核計點數:3
(2)本演講無提供午餐,可代訂便當。